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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按揭购房是离婚时如何分割
2011-07-17 23:00:09 来源:
前按揭购房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存在多种分歧:
第一种意见认为,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,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、归还贷款,由另一方返还一半;尚欠的贷款,作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双方返还。按揭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,并按揭贷款,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,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。同样,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。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,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。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,该房屋为个人财产,剩余未归还的债务,为个人债务。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,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,婚前购买的商品房,婚前支付的首付房款和按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,婚后按揭月供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房屋增值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律师观点:
首先, 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,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,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。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,买受人依据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,在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该房产的所有权。目前我国先行《婚姻法》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,就是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按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认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的话,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,即是个人财产,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,就是夫妻共同财产。这对于买受人而言,既不公平也缺乏法律依据。
其次,婚后夫妻共同供贷的行为,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,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,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。在双方离婚时,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,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。
最后,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。房屋的增值是由于物权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,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。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,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。如以此推理房价下跌了,那么是否也可以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。
综上所述,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,应归个人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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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LC-刘超: 开庭日志:7月22日上午9:00,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楼第十三法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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